力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业务规模萎缩、涉诉事项频发及银行账户冻结等经营风险

来源: 挖贝网2023-08-26 08:15:41
  

8月24日,力业股份(872611)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西南证券近日发布风险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公开信息查询,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业股份”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山西力业美锦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业美锦”)存在新增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资料图)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出具(2023)晋0105执8565号、(2023)晋1122执190号法律文书将力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力业美锦纳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主办券商发现后,已督促公司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7月14日出具(2023)晋0110执287号、(2023)晋0110执866号法律文书将力业股份纳为失信被执行人。文水县人民法院曾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2023)晋1121执193号、(2023)晋1121执196号法律文书将力业股份纳为失信被执行人。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对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经公开信息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存在新增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况: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军出具(2023)豫0194执5237号限制消费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军、实际控制人裴晓燕出具(2023)晋0105执8563号、(2023)晋0105执856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曹军、裴晓燕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办券商发现后,已督促公司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曾于2023年2月20日、4月19日、7月10日、7月11日对力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力业美锦、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军、实际控制人裴晓燕、董事、副总经理李永峰出具了(2023)晋0110执287号、(2023)晋0110执866号、(2023)晋0110执1601号、(2023)晋0110执1602号限制消费令。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对上述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

截至2023年4月28日,力业股份未能按期编制并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且未配合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核查工作,未按要求提供相应信息,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曹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曹军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主办券商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后,已采用邮件、微信等方式督促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主办券商已代为披露相关风险事项。

4、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

力业股份未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公司若在2023年6月30日前仍未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

截至目前,力业股份未向主办券商提供任何与年报相关的事前审查文件,且根据主办券商了解,公司目前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主办券商后续将持续关注公司该事项进展,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5、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公司对董事长、董秘曹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违规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于6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曹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因公司截至2023年4月30日未按规定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曹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曹军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通知公司当面领取,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我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代为披露。

6、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曹军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近日,主办券商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联系力业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曹军先生均无法取得联系,目前曹军电话已处于停机状态,且其他通讯方式未得到回复。根据力业股份董事、副总经理李永峰电话中表示近期未见曹军先生且无法主动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曹军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的风险。

7、业务规模萎缩、涉诉事项频发及银行账户冻结等经营风险

主办券商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现公司存在多项涉诉事项及因涉诉导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通过现场走访等日常督导中了解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根据近期走访现场情况,公司目前不配合主办券商检查工作,公司注册地址未见工作人员,其控股子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较少。因此,公司可能存在业务规模萎缩或停滞、涉诉事项频发及银行账户冻结等经营风险。

8、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公司及曹军被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决定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涉诉事项频发、银行账户冻结等多项风险事项。主办券商已多次督促力业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披露相关公告。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存在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9、公司未能有效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经主办券商多次督促及多种方式沟通,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不能有效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力业股份未在2023年4月28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4日被停牌;力业股份未在2023年6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该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资料显示,力业股份立足于建筑金属门窗制造行业,从业二十年来致力于定制化研发、生产新型环保节能的功能性门窗,能够为客户提供从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安装到售后维修的的整体解决方案。


关键词:

责任编辑:sdnew003

相关新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非商业周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