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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水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在上海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含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按上海市原有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主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后,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原已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向备案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注销后可再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企业注销,取消“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备案信息,以及补办备案证书等情形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法人一证通”等身份认证设备,线上提出相关申请,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
外省市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含开业报告证明材料等),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平台进行信息注记后,再办理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后30日内,为其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离职或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注销、变更注销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包括,向租赁当事人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签约备案等服务的人员。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可按规定要求与住房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批量房源核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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